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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16 篇文书

  • 莫*贩卖毒品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莫*故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,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,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且数量大;被告人莫*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及毒品,其行为亦触犯我国刑律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莫*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其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可以从轻处罚。对被告人莫*及其辩护人辩解意见,本院认为,被告人莫*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仍提供给他人吸食,客观上实施了允许他人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行为,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,其辩解与法律规定不

    法院: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

  • 刘**、刘**留他人吸毒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刘*七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被告人刘*四次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*、刘*所犯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*、刘*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行为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刘*、刘*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

    法院: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

  • 李某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*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*的罪名成立,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李*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李*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

  • 黄**、苏益勇犯贩卖毒品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黄**、苏**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被告人黄**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,被告人黄**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品罪,被告人苏**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黄**一人犯数罪,依法应数罪并罚。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但被告人黄**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,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,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  • 陈*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陈*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,已触犯刑律,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陈*认罪态度较好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根据被告人陈*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第一款,第五条,第八条,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容县人民法院

  • 罗有安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罗**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,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。被告人罗**一人犯数罪,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。被告人罗**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有坦白情节,依法予以从轻处罚。为严肃国法,打击毒品犯罪,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悔罪表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、四款,第三百五十四条,第六十九条,第六十七条第三款,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法院:上林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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